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位于银盆岭路的一套房,原系王女士的姑母宋某所有。宋某将该房赠与王女士,并公证处公证。该赠与行为违反有关规定,没有为王熙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。开发商以王女士不符合有关规定为由拒绝。这样赠与行为是否无效? 公证委托|13/10/11 09:23